设置排污口不仅需要生态环境部门批准,还需要水行政部门批准吗?
设置排污口不仅需要生态环境部门批准,还需要水行政部门批准吗?
2018年机构改革,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由水利部划转至生态环境部。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相关规定,在现行法律规定尚未修改前,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由组建后的生态环境部承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的实施机关为:生态环境部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省、设区的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水法第67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84条谁优先适用?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存在违反《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附:《水法》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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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态环境部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生态环境部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
4.生态环境部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
5.生态环境部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
6.生态环境部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
7.生态环境部丨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
8.生态环境部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
9.生态环境部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
11.标准丨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 1232-2021)
12.标准丨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HJ 1233-2021)
13.标准丨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无人机遥感解译技术规范(HJ 1234-2021)
14.标准丨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 1235-2021)
15.标准丨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整治总则(HJ 1308-2023)
16.标准丨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 130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