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HJT 2.3-201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2019年3月实施)
HJ 2.3—2018
代替 HJ/T 2.3—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urface water environment
2018-10-8 发布 2019-3-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 2.3—2018
目 次
1 适用范围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附录 E(规范性附录)河流、湖库、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常用数学模型基本方程及解法 33
附录 F(规范性附录)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特殊数学模型及基本解法 49
附录 H(资料性附录)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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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3—201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促进水环境保护,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及要求。本标准于 1993 年首次发布,本次是第一次修订,主要修改内容有:
——修改了标准名称,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修改、完善了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分级判据,简化了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的判定依据,增加了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的判定依据;
——调整、完善了现状调查与补充监测要求,简化了间接排放项目的调查要求;
——完善了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方法,增加了河流、湖库、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的数值解预测模型,完善了解析解预测模型;简化了间接排放项目的预测要求;
——完善了水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与要求,简化了间接排放项目的评价要求;
——增加了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内容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 2.3—93)废止。本标准附录A ~G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H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10 月 8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存在于陆地表面的河流(江河、运河及渠道)、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入海河口和近岸海域。
水环境保护目标 water environment protection target
水污染当量 water pollution equivalent
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地表水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地表水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
综合考虑水体、汇水范围和控制断面三要素而划定的水环境空间管控单元。
满足河流、湖库生态保护要求、维持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所需要的流量(水位)与过程。
考虑污染负荷和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之间关系的不确定因素,为保障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安全而预留的负荷量。
4.2.1 建设项目的地表水环境影响主要包括水污染影响与水文要素影响。根据其主要影响,建设项目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划分为水污染影响型、水文要素影响型以及两者兼有的复合影响型。
4.2.2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应按本标准规定的评价等级开展相应的评价工作。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分为
三级,分级原则与判据见 5.2。复合影响型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应按类别分别确定评价等级并开展评价工作。
4.2.3 建设项目排放水污染物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同时应满足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管理要求,并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衔接。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还应满足生态流量的相关要求。
5.1.1 地表水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应按照 HJ 2.1 的要求,分析建设项目建设阶段、生产运行阶段和服务期满后(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下同)各阶段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水文要素的影响行为。
5.1.2 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因子的筛选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开展建设项目污染源与水污染因子识别,结合建设项目所在水环境控制单元或区域水环境质量现状,筛选出水环境现状调查评价与影响预测评价的因子;
c) 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排放的第一类污染物应作为评价因子;
f) 建设项目排放的,且为建设项目所在控制单元的水质超标因子或潜在污染因子(指近三年来水质浓度值呈上升趋势的水质因子),应作为评价因子。
5.1.4 建设项目可能导致受纳水体富营养化的,评价因子还应包括与富营养化有关的因子(如总磷、总氮、叶绿素 a、高锰酸盐指数和透明度等。其中,叶绿素a 为必须评价的因子)。
5.2.1 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按照影响类型、排放方式、排放量或影响情况、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现状、水环境保护目标等综合确定。
5.2.2 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根据排放方式和废水排放量划分评价等级,见表 1。
5.2.2.1 直接排放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A,根据废水排放量、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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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划分根据水温、径流与受影响地表水域等三类水文要素的影响程度进行判定,见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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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指建设项目整体实施后可能对地表水环境造成的影响范围。
5.3.2 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范围,根据评价等级、工程特点、影响方式及程度、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等确定。
5.3.2.1 一级、二级及三级A,其评价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根据主要污染物迁移转化状况,至少需覆盖建设项目污染影响所及水域;
b) 受纳水体为河流时,应满足覆盖对照断面、控制断面与消减断面等关心断面的要求;
d) 受纳水体为入海河口和近岸海域时,评价范围按照 GB/T 19485 执行;
e) 影响范围涉及水环境保护目标的,评价范围至少应扩大到水环境保护目标内受到影响的水域;
f) 同一建设项目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废水排放口,或排入不同地表水体时,按各排放口及所排入地表水体分别确定评价范围;有叠加影响的,叠加影响水域应作为重点评价范围。
b) 涉及地表水环境风险的,应覆盖环境风险影响范围所及的水环境保护目标水域。
5.3.3 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范围,根据评价等级、水文要素影响类别、影响及恢复程度确
a) 水温要素影响评价范围为建设项目形成水温分层水域,以及下游未恢复到天然(或建设项目建设前)水温的水域;
b) 径流要素影响评价范围为水体天然性状发生变化的水域,以及下游增减水影响水域;
c) 地表水域影响评价范围为相对建设项目建设前日均或潮均流速及水深、或高(累积频率 5%) 低(累积频率 90%)水位(潮位)变化幅度超过5%的水域;
d) 建设项目影响范围涉及水环境保护目标的,评价范围至少应扩大到水环境保护目标内受影响的水域;
e) 存在多类水文要素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分别确定各水文要素影响评价范围,取各水文要素评价范围的外包线作为水文要素的评价范围。
5.3.4 评价范围应以平面图的方式表示,并明确起、止位置等控制点坐标。
5.4.1 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时期根据受影响地表水体类型、评价等级等确定,见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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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2:冰封期较长且作为生活饮用水与食品加工用水的水源或有渔业用水需求的水域,应将冰封期纳入评价时期。 注 3:具有季节性排水特点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排水期对应的水期或季节确定评价时期。 |
5.5.1 依据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结果,调查评价范围内水环境保护目标,确定主要水环境保护目标。
5.6.1 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应根据评价范围内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确定各评价因子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6.1.1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应按照 HJ 2.1 的要求,遵循问题导向与管理目标导向统筹、流域(区域) 与评价水域兼顾、水质水量协调、常规监测数据利用与补充监测互补、水环境现状与变化分析结合的原则。
6.1.2 应满足建立污染源与受纳水体水质响应关系的需求,符合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的要求。
6.1.3 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的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可依据本标准执行,流域规划环评参照执行, 其他规划环评根据规划特性与地表水环境评价要求,参考执行或选择相应的技术规范。
6.2.1 地表水环境的现状调查范围应覆盖评价范围,应以平面图方式表示,并明确起、止断面的位置及涉及范围。
6.2.3 对于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受影响水体为河流、湖库时,除覆盖评价范围外,一级、二级评价时,还应包括库区及支流回水影响区、坝下至下一个梯级或河口、受水区、退水影响区。
6.2.4 对于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中包括氮、磷或有毒污染物且受纳水体为湖泊、水库时,一级评价的调查范围应包括整个湖泊、水库,二级、三级 A 评价时,调查范围应包括排
6.2.5 受纳或受影响水体为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时,调查范围依据GB/T 19485 要求执行。
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因子根据评价范围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建设项目水污染物排放特点与水环境影响预测评价要求等综合分析确定。调查因子应不少于评价因子。
6.5.2 调查方法主要采用资料收集、现场监测、无人机或卫星遥感遥测等方法。
6.6.1 建设项目污染源调查应在工程分析基础上,确定水污染物的排放量及进入受纳水体的污染负荷量。
6.6.2.1 应详细调查与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同类的、或有关联关系的已建项目、在建项目、拟建项目
a) 一级评价,以收集利用已建项目的排污许可证登记数据、环评及环保验收数据及既有实测数据为主,并辅以现场调查及现场监测;
b) 二级评价,主要收集利用已建项目的排污许可证登记数据、环评及环保验收数据及既有实测数据,必要时补充现场监测;
c) 水污染影响型三级 A 评价与水文要素影响型三级评价,主要收集利用与建设项目排放口的空间位置和所排污染物的性质关系密切的污染源资料,可不进行现场调查及现场监测;
6.6.2.2 一级、二级评价,建设项目直接导致受纳水体内源污染变化,或存在与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同类的且内源污染影响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应开展内源污染调查,必要时应开展底泥污染补充监测。
6.6.2.3 具有已审批入河排放口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数据,以及国家或地方发布的入河排放口数据的,可不对入河排放口汇水区域的污染源开展调查。
6.6.2.4 面污染源调查主要采用收集利用既有数据资料的调查方法,可不进行实测。
6.6.2.5 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指标需要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时,还应对替代项目开展污染源调查。
6.6.3.1 应根据不同评价等级对应的评价时期要求开展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6.6.3.2 应优先采用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的水环境状况信息。
6.6.3.3 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照不同等级对应的评价时期要求开展现状监测。
6.6.3.4 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一级、二级评价时,应调查受纳水体近 3 年的水环境质量数据,分析其变化趋势。
6.6.4 水环境保护目标调查。应主要采用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各相关名录中的统计资料。
6.6.5 水资源与开发利用状况调查。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一级、二级评价时,应开展建设项目所在流域、区域的水资源与开发利用状况调查。
6.6.6.1 应尽量收集临近水文站既有水文年鉴资料和其他相关的有效水文观测资料。当上述资料不足时,应进行现场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宜与水质调查同步。
6.6.6.2 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宜在枯水期进行。必要时,可根据水环境影响预测需要、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在其他时期(丰水期、平水期、冰封期等)进行。
6.7.1.1 应对收集资料进行复核整理,分析资料的可靠性、一致性和代表性,针对资料的不足,制定必要的补充监测方案,确定补充监测时期、内容、范围。
6.7.2.1 应在常规监测断面的基础上,重点针对对照断面、控制断面以及环境保护目标所在水域的监测断面开展水质补充监测。
6.7.2.2 建设项目需要确定生态流量时,应结合主要生态保护对象敏感用水时段进行调查分析,针对性开展必要的生态流量与径流过程监测等。
6.7.2.3 当调查的水下地形数据不能满足水环境影响预测要求时,应开展水下地形补充测绘。
6.7.3.2 底泥污染调查与评价的监测点位布设应能够反映底泥污染物空间分布特征的要求,根据底泥分布区域、分布深度、扰动区域、扰动深度、扰动时间等设置。
根据建设项目水环境影响特点与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选择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开展评价:
b) 水环境控制单元或断面水质达标状况。评价建设项目所在控制单元或断面各评价时期的水质现状与时空变化特征,评价控制单元或断面的水质达标状况,明确控制单元或断面的水质超标因子、超标程度,分析超标原因;
c) 水环境保护目标质量状况。评价涉及水环境保护目标水域各评价时期的水质状况与变化特征,明确水质超标因子、超标程度,分析超标原因;
e) 底泥污染评价。评价底泥污染项目及污染程度,识别超标因子,结合底泥处置排放去向,评价退水水质与超标情况;
f) 水资源与开发利用程度及其水文情势评价。根据建设项目水文要素影响特点,评价所在流域
(区域)水资源与开发利用程度、生态流量满足程度、水域岸线空间占用状况等;
h) 流域(区域)水资源(包括水能资源)与开发利用总体状况、生态流量管理要求与现状满足程度、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空间的水流状况与河湖演变状况;
i) 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评价。评价建设项目依托的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状况,分析建设项目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环境可行性。
6.9.2 监测断面或点位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方法。采用水质指数法评价,评价方法见附录 D。
6.9.3 底泥污染状况评价方法。采用单项污染指数法评价,评价方法见附录 D。
7.1.1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应遵循 HJ 2.1 中规定的原则。
7.1.2 一级、二级、水污染影响型三级 A 与水文要素影响型三级评价应定量预测建设项目水环境影响,水污染影响型三级 B 评价可不进行水环境影响预测。
7.1.3 影响预测应考虑评价范围内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中,与建设项目排放同类(种)污染物、对相同水文要素产生的叠加影响。
7.1.4 建设项目分期规划实施的,应估算规划水平年进入评价范围的污染负荷,预测分析规划水平年评价范围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趋势。
7.2.1 预测因子应根据评价因子确定,重点选择与建设项目水环境影响关系密切的因子。
7.2.2 预测范围应覆盖 5.3 规定的评价范围,并根据受影响地表水体水文要素与水质特点合理拓展。
7.4.1 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分别选择建设期、生产运行期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进行预测。
7.4.2 生产运行期应预测正常排放、非正常排放两种工况对水环境的影响,如建设项目具有充足的调节容量,可只预测正常排放对水环境的影响。
7.4.3 应对建设项目污染控制和减缓措施方案进行水环境影响模拟预测。
7.4.4 对受纳水体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应考虑区(流)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情景下的模拟预测。
7.5.1 预测分析内容根据影响类型、预测因子、预测情景、预测范围地表水体类别、所选用的预测模型及评价要求确定。
a) 各关心断面(控制断面、取水口、污染源排放核算断面等)水质预测因子的浓度及变化;
d) 湖泊、水库及半封闭海湾等,还需关注富营养化状况与水华、赤潮等;
a) 河流、湖泊及水库的水文情势预测分析主要包括水域形态、径流条件、水力条件以及冲淤变
化等内容,具体包括水面面积、水量、水温、径流过程、水位、水深、流速、水面宽、冲淤变化等, 湖泊和水库需要重点关注湖库水域面积或蓄水量及水力停留时间等因子;
b) 感潮河段、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水动力条件预测分析主要包括流量、流向、潮区界、潮流界、纳潮量、水位、流速、水面宽、水深、冲淤变化等因子。
7.6.1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模型包括数学模型、物理模型。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宜选用数学模型。评价等级为一级且有特殊要求时选用物理模型,物理模型应遵循水工模型实验技术规程等要求。
7.6.2 数学模型包括:面源污染负荷估算模型、水动力模型、水质(包括水温及富营养化)模型等,可根据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的需要选择。
a) 源强系数法。当评价区域有可采用的源强产生、流失及入河系数等面源污染负荷估算参数时,可采用源强系数法;
b) 水文分析法。当评价区域具备一定数量的同步水质水量监测资料时,可基于基流分割确定暴雨径流污染物浓度、基流污染物浓度,采用通量法估算面源的负荷量;
c) 面源模型法。面源模型选择应结合污染特点、模型适用条件、基础资料等综合确定。
a) 河流数学模型。河流数学模型选择要求见表 4。在模拟河流顺直、水流均匀且排污稳定时可以采用解析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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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湖库数学模型。湖库数学模型选择要求见表 5。在模拟湖库水域形态规则、水流均匀且排污稳定时可以采用解析解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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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近岸海域数学模型。近岸海域宜采用平面二维非恒定模型。如果评价海域的水流和水质分布在垂向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排放口附近水域),宜采用三维数学模型。
7.6.4 常用数学模型推荐。河流、湖库、感潮河段、入海河口和近岸海域常用数学模型见附录 E,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特殊预测数学模型见附录 F。
7.6.5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模型,应优先选用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推荐模型。
7.7.1 当选用解析解方法进行水环境影响预测时,可对预测水域进行合理的概化。
a) 预测河段及代表性断面的宽深比≥20 时,可视为矩形河段;
b) 河段弯曲系数>1.3 时,可视为弯曲河段,其余可概化为平直河段;
c) 对于河流水文特征值、水质急剧变化的河段,应分段概化,并分别进行水环境影响预测;河网应分段概化,分别进行水环境影响预测。
7.7.3 湖库水域概化。根据湖库的入流条件、水力停留时间、水质及水温分布等情况,分别概化为稳定分层型、混合型和不稳定分层型。
7.7.4 受人工控制的河流,根据涉水工程(如水利水电工程)的运行调度方案及蓄水、泄流情况,分别视其为水库或河流进行水环境影响预测。
b) 采用解析解方法进行水环境影响预测时,可按潮周平均、高潮平均和低潮平均三种情况,概化为稳态进行预测;
c) 预测近岸海域可溶性物质水质分布时,可只考虑潮汐作用;预测密度小于海水的不可溶物质时应考虑潮汐、波浪及风的作用;
d) 注入近岸海域的小型河流可视为点源,可忽略其对近岸海域流场的影响。
7.8.1 水文气象、水下地形等基础数据原则上应与工程设计保持一致,采用其他数据时,应说明数据来源、有效性及数据预处理情况。获取的基础数据应能够支持模型参数率定、模型验证的基本需求。
7.8.1.4 涉水工程资料。包括预测范围内的已建、在建及拟建涉水工程,其取水量或工程调度情况、运行规则应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统计数据、环评及环保验收数据保持一致。
7.8.3 建设项目所在水环境控制单元如有国家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标准化土壤及土地利用数据、地形数据、环境水力学特征参数的,影响预测模拟时应优先使用标准化数据。
7.9.1 初始条件(水文、水质、水温等)设定应满足所选用数学模型的基本要求,需合理确定初始条件,控制预测结果不受初始条件的影响。
7.9.2 当初始条件对计算结果的影响在短时间内无法有效消除时,应延长模拟计算的初始时间,必要时应开展初始条件敏感性分析。
b) 受人工调控的河段,可采用最小下泄流量或河道内生态流量作为设计流量;
c) 根据设计流量,采用水力学、水文学等方法确定水位、流速、河宽、水深等其他水力学数据。
b) 近岸海域的潮位边界条件界定,应选择一个潮周期作为基本水文条件,选用历史实测潮位过程或人工构造潮型作为设计水文条件。
7.10.1.3 河流、湖库设计水文条件的计算可按 SL 278 的规定执行。
7.10.2.1 根据预测情景,确定各情景下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负荷量,应包括建设项目所有排放口(涉及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温排水排放口等)的污染物源强。
7.10.2.2 应覆盖预测范围内的所有与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相关的污染源或污染源负荷占预测范围总污染负荷的比例超过 95%。
7.11.2 模型参数确定可采用类比、经验公式、实验室测定、物理模型试验、现场实测及模型率定等,可以采用多类方法比对确定模型参数。当采用数值解模型时,宜采用模型率定法核定模型参数。
7.11.3 在模型参数确定的基础上,通过模型计算结果与实测数据进行比较分析,验证模型的适用性与误差及精度。
7.11.4 选择模型率定法确定模型参数的,模型验证应采用与模型参数率定不同组实测资料数据进行。
7.12.1.1 应将常规监测点、补充监测点、水环境保护目标、水质水量突变处及控制断面等作为预测重点。
7.12.1.2 当需要预测排放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范围时,应适当加密预测点位。
7.12.2.1 模型计算成果的内容、精度和深度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7.12.2.2 采用数值解模型进行影响预测时,应说明模型时间步长、空间步长设定的合理性,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对模拟结果开展质量或热量守恒分析。
7.12.2.3 应对模型计算的关键影响区域和重要影响时段的流场、流速分布、水质(水温)等模拟结果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关图件。
7.12.2.4 区域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宜采用不同模型进行比对分析。
8.1.1 一级、二级、水污染影响型三级A 及水文要素影响型三级评价。主要评价内容包括:
8.2.1 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污染控制措施及各类排放口排放浓度限值等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及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排水协议关于水污染物排放的条款要求;
b) 水动力影响、生态流量、水温影响减缓措施应满足水环境保护目标的要求;
c) 涉及面源污染的,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面源污染控制治理要求;
d) 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达标区的建设项目选择废水处理措施或多方案比选时,应满足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要求,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且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a) 排放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应限制在达标控制(考核)断面以外水域,且不得与已有排放口形成的混合区叠加,混合区外水域应满足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要求;
c) 满足水环境保护目标水域水环境质量要求。评价水环境保护目标水域各预测时期的水质(包括水温)变化特征、影响程度与达标状况;
e) 满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满足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g) 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同时应包括水文情势变化评价、主要水文特征值影响评价、生态流量符合性评价;
h) 对于新设或调整入河(湖库、近岸海域)排放口的建设项目,应包括排放口设置的环境合理性评价;
i) 满足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管理要求。
8.3.1.1 污染源排放量是新(改、扩)建项目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的依据。
8.3.1.2 对改建、扩建项目,除应核算新增源的污染物排放量外,还应核算项目建成后全厂的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源排放量为污染物的年排放量。
8.3.1.3 建设项目在批复的区域或水环境控制单元达标方案的许可排放量分配方案中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3.1.4 污染源排放量核算,应在满足 8.2.2 前提下进行核算。
8.3.2 间接排放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根据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的控制要求核算确定。
8.3.3 直接排放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根据建设项目达标排放的地表水环境影响、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及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核算,并从严要求。
8.3.3.1 直接排放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应在满足 8.2.2 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要求:
b) 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属于现状水质不达标的,包括本项目在内的区(流)域污染源排放量应调减至满足区(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
f) 当受纳水体为近岸海域时,参照 GB 18486 执行。
8.4.1.1 根据河流、湖库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流量(水位)及过程需求确定生态流量(水位)。河流应确定生态流量,湖库应确定生态水位。
8.4.1.3 依据评价范围内各水环境保护目标的生态环境需水确定生态流量,生态环境需水的计算方法可参考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河流生态环境需水包括水生生态需水、水环境需水、湿地需水、景观需水、河口压咸需水等。应根据河流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要求,选择合适方法计算河流生态环境需水及其过程,符合以下要求:
a) 水生生态需水计算中,应采用水力学法、生态水力学法、水文学法等方法计算水生生态流
量。水生生态流量最少采用两种方法计算,基于不同计算方法成果对比分析,合理选择水生生态流量成果;鱼类繁殖期的水生生态需水宜采用生境分析法计算,确定繁殖期所需的水文过程,并取外包线
作为计算成果,鱼类繁殖期所需水文过程应与天然水文过程相似。水生生态需水应为水生生态流量与鱼类繁殖期所需水文过程的外包线;
b) 水环境需水应根据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确定控制断面水质目标,结合计算范围内的河段特征和控制断面与概化后污染源的位置关系,采用 7.6 的数学模型方法计算水环境需水;
d) 景观需水应综合考虑水文特征和景观保护目标要求,确定景观需水;
e) 河口压咸需水应根据调查成果,确定河口类型,可采用附录E 中的相关数学模型计算河口压咸需水;
f) 其他需水应根据评价区域实际情况进行计算,主要包括冲沙需水、河道蒸发和渗漏需水等。对于多泥沙河流,需考虑河流冲沙需水计算。
a) 湖库生态环境需水包括维持湖库生态水位的生态环境需水及入(出)湖河流生态环境需水。湖库生态环境需水可采用最小值、年内不同时段值和全年值表示;
c) 入(出)湖库河流的生态环境需水应根据 8.4.2.1 计算确定,计算成果应与湖库生态水位计算成果相协调。
8.4.3.2 应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批复的综合规划、水资源规划、水环境保护规划等成果中相关的生态流量控制等要求,综合分析生态流量成果的合理性。
9.1.2 水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论证应包括水环境保护措施的内容、规模及工艺、相应投资、实施计划,所采取措施的预期效果、达标可行性、经济技术可行性及可靠性分析等内容。
9.1.3 对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应提出减缓水文情势影响,保障生态需水的环保措施。
9.2.2 达标区建设项目选择废水处理措施或多方案比选时,应综合考虑成本和治理效果,选择可行技术方案。
9.2.3 不达标区建设项目选择废水处理措施或多方案比选时,应优先考虑治理效果,结合区(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替代源的削减方案实施情况,确保废水污染物达到最低排放强度和排放浓度。
9.2.4 对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应考虑保护水域生境及水生态系统的水文条件以及生态环境用水的基本需求,提出优化运行调度方案或下泄流量及过程,并明确相应的泄放保障措施与监控方案。
9.3.2 提出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计划,包括监测断面或点位位置(经纬度)、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监测数据采集与处理、分析方法等。明确自行监测计划内容,提出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
9.3.3 监测因子需与评价因子相协调。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或点位设置需与水环境现状监测、水环境影响预测的断面或点位相协调,并应强化其代表性、合理性。
9.3.4 建设项目排放口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特点、相关规定设置监测系统,排放口附近有重要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及特殊用水需求时,应对排放口下游控制断面进行定期监测。
9.3.5 对下泄流量有泄放要求的建设项目,在闸坝下游应设置生态流量监测系统。
10.1.1 根据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给出地表水环境影响是否可接受的结论。
10.1.2 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依据8.2 要求,同时满足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认为地表水环境影响可以接受,否则认为地表水环境影响不可接受。
10.2.1 明确给出污染源排放量核算结果,填写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信息表(见附录 G)。
10.2.2 新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指标需要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时,还应明确给出替代项目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排污许可证编号、污染物排放量等。
10.2.3 有生态流量控制要求的,根据水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明确给出生态流量控制节点及控制目标。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后,应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内容与结论进行自查。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自查内容与格式见附录 H。应将影响预测中应用的输入、输出原始资料进行归档,随评价文件一并提交给审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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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pH 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表 A.3 pH 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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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见表 A.4。
表 A.4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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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度)、排放规律等。改建、扩建项目还应调查现有企业所有废水排放口。
b) 排放特点。主要包括排放形式,分散排放或集中排放,连续排放或间歇排放;排放口的平面位置(附污染源平面位置图)及排放方向;排放口在断面上的位置;
c) 排污数据。主要包括污水排放量、排放浓度、主要污染物等数据;
d) 用排水状况。主要调查取水量、用水量、循环水量、重复利用率、排水总量等;
e) 污水处理状况主要调查各排污单位生产工艺流程中的产污环节、污水处理工艺、处理效率、处理水量、中水回用量、再生水量、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转情况等;
f) 根据评价等级及评价工作需要,选择上述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调查。
a) 农村生活污染源:调查人口数量、人均用水量指标、供水方式、污水排放方式、去向和排污负荷量等;
b) 农田污染源:调查农药和化肥的施用种类、施用量、流失量及入河系数、去向及受纳水体等情况(包括水土流失、农药和化肥流失强度、流失面积、土壤养分含量等调查分析);
d) 城镇地面径流污染源:调查城镇土地利用类型及面积、地面径流收集方式与处理情况、主要污染物浓度、排放方式和排污负荷量、去向及受纳水体等;
e) 堆积物污染源:调查矿山、冶金、火电、建材、化工等单位的原料、燃料、废料、固体废物
(包括生活垃圾)的堆放位置、堆放面积、堆放形式及防护情况、污水收集与处置情况、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浓度、污水排放方式和排污负荷量、去向及受纳水体等;
f) 大气沉降源:调查区域大气沉降(湿沉降、干沉降)的类型、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沉降负荷量等。
B.2.3 内源污染。底泥物理指标包括力学性质、质地、含水率、粒径等;化学指标包括水域超标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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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库物理形态参数;水库调节性能与运行调度方式;水文年及水期划分;不利水文条件特征及水文参数;出入湖(库)水量过程;湖流动力学参数;水温分层结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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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城市、工业、农业、渔业、水产养殖业、水域景观等各类用水现状与规划(包括用水时间、取水地点、取用水量等),各类用水的供需关系(包括水权等)、水质要求和渔业、水产养殖业等所需的水面面积。
C.1.2 水质取样断面上取样垂线的布设按照HJ/T 91 的规定执行。
每个水期可监测一次,每次同步连续调查取样 3~4 d,每个水质取样点每天至少取一组水样,在水质变化较大时,每间隔一定时间取样一次。水温观测频次,应每间隔6 h 观测一次水温,统计计算日平均水温。
C.2.2 水质取样垂线上取样点的布设按照HJ/T 91 的规定执行。
一级评价可布设 5~7 个取样断面;二级评价可布设 3~5 个取样断面。
CL ——旁侧出入流(源汇项)污染物浓度,mg/L; 其他符号说明同式(E.2)、(E.3)、(E.9)。
根据河流纵向一维水质模型方程的简化、分类判别条件(即:O’Connor 数 α 和贝克来数 Pe 的临界值),选择相应的解析解公式。
式中: ——O’Connor 数,量纲为 1,表征物质离散降解通量与移流通量比值;
Pe ——贝克来数,量纲为 1,表征物质移流通量与离散通量比值;
x ——河流沿程坐标,m。 x=0 指排放口处, x 0 指排放口下游段, x 0 指排放口上游段; 其他符号说明同式(E.1)、(E.2)、(E.3)、(E.9)、(E.11)。
式中: C(x,t) ——在距离排放口 x 处, t 时刻的污染物浓度,mg/L;
其他符号说明同式(E.1)、(E.4)、(E.9)、(E.11)。
有限时段排放源河流一维对流扩散方程的浓度分布,在排放持续期间( 0 t j t0 ),公式为:
ti0.5 ——污染源排放的时间变量, ti 0.5 (i 0.5)t t0 ,s;
Wi —— ti1 到ti 时间段内,单位时间污染物的排放质量,g/s; 其他符号说明同式(E.1)、(E.4)、(E.9)、(E.11)、(E.25)。
河网数学模型基于一维非恒定模型的基本方程,在汊口采用水量守恒连续条件、动量守恒连续条件和质量守恒连续条件,结合边界条件对基本方程进行求解。
汊口水量守恒连续条件:一般情况下认为进出各汊口流量的代数和为 0,如果汊口体积较大,可以采用进出汊点水量与汊口水量增减率相平衡作为控制条件。
汊口质量守恒连续条件:进出汊点的物质质量与汊口实际质量的增减率相平衡。
适用于模拟预测水温在面积较小、水深较大的水库或湖泊水体中,除太阳辐射外没有其他热源交换的状况。
S ——水流边界面净获得的热交换通量,表示水流与外界(太阳、空气、河道边界)之间的热交换量,J/(m2·s) ;
其他符号说明同式(E.3)、(E.9)、(E.10)、(E.29)、(E.30)、(E.31)。水质数学模型的基本方程为:
将有限时段源,按时间步长t 划分为 n 个“瞬时源”,然后采用瞬时排放源二维对流扩散的浓度分布公式累计叠加得到河流有限时段源二维浓度分布。
一、二维连接数学模型的数值解可适用于一级评价或部分二级评价。
一、二维连接数学模型基于一维非恒定模型和平面二维非恒定模型,利用一、二维连接区域的水位连接条件和流量连接条件,结合边界条件进行求解。
一、二维交接点上的水位、流速、流向和温度应同时满足一、二维方程,因此必须在交接处补充物理量之间的关系(如水位、流速相等)耦合求解,同时满足一、二维方程。
如果一维和二维处在同一个坐标轴上:水位连续的连接条件为交界面上水体的总位能在一维和二维河段中相等,流量连续的连接条件取流进和流出一二维交界面的水量相等。
如果一维和二维有一个夹角,可以根据一维和二维特征线的特征关系式进行求解。
采用平面二维水流、水质数学模型,对大于河口区的整体计算域,假定某污染物的平均初始浓度为 100 单位,在没有污染源汇加入的条件下,通过若干潮周的流场和浓度场的耦合计算,统计河口区
该污染物平均浓度为 50 单位时,所模拟的实际天数(或小时数),作为代表河口水流交换能力指标。
也可以计算到河口区该污染物平均浓度为 5 单位时,所模拟的实际天数(或小时数),作为河口水体全部交换时间。
河口-1 适用于狭长、均匀河口连续点源稳定排放的情况。上溯( x <0,自 x =0 处排入)
式中: C ——纵向距离 x 、横向距离 y 点的污染物浓度,mg/L;
u ——当进行急性浓度分析预测时,采用断面的半潮平均流速,当进行功能区浓度达标分析时,采用断面的潮平均流速,m/s;
其他符号说明同式(E.1)、(E.2)、(E.4)、(E.9)。
海水微团经过一个潮周期后,不再回到初始位置,而有了一个净位移,用公式表示,即:
按空间分类:三维、二维(平面或垂向)和一维。由于河口、河流或近海水深尺度比横向、纵向都小很多,因此多数情况下用二维模型可满足需要。
按处理方法分类:近、远区耦合模型,非耦合模型(即近区单独计算,作为内边界条件输入远区方程)。
近区尺度为 10~100 m,排放口上下游对称布置,网格尺寸一般 2~10 m,垂向分 5~10 层。
远区尺度为 102~104 m,排放口上下游对称布置,网格尺寸一般 20~100 m,垂向分 5~10 层。
下边界:通常为潮位资料。为了解大、中、小潮边界对计算成果的差别,要求计算时段较长,取稳定后的包括大、中、小潮的 15 d 等浓度线。
上边界:通常为径流(若上边界仍为感潮段,亦可取潮位边界),取 10%、50%保证率的最枯月平均径流。
喷口边界:给出扩散器、放流管的长度、污水流量、喷口个数、喷口间距、喷口流速及喷口水深条件。
近区模型的边界条件由与之重合的远区模型提供,近区模型的计算结果反馈到与之重合的远区内边界。实际操作中要求远区计算的时间步长是近区计算时步长的整数倍。
当排放口附近水深较小(1~10 m),污染物可以很快在水深方向掺混均匀,而更需了解污染物在平面的变化时,宜采用平面二维模型。
近区浓度的计算以往采用圆形(或窄缝)等密度(或半变密度)的解析解射流公式求得轴对称最大流速、浓度、稀释度及断面平均稀释度,但多数情况下都是多孔排放,计算不准且复杂。本标准推荐以下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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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指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类型,以相应排放标准中确定的污染因子为准。 e 指主要污水处理设施名称,如“综合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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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对于直接排放至地表水体的排放口,指废水排出厂界处经纬度坐标;纳入管控的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指废水排出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边界处经纬度坐标。 c 指对于直接排放至地表水体的排放口,其所处受纳水体功能类别,如Ⅲ类、Ⅳ类、Ⅴ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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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 表 H.1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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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取水口 □;涉水的自然保护区 □;重要湿地 □; 重点保护与珍稀水生生物的栖息地 □;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等渔业水体 □;涉水的风景名胜区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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